[95]自此以后,上述结构成为教材关于法学的研究方法的通行论述,只是部分内容不时出现微调的情况。
[208]习近平:《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2006年5月12日),载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另一方面,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会是理性的、有效的民主,失去了法治,民主容易与迷信、愚昧、暴力相结合,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产生大动乱、大破坏,最终民主沦为暴政。
[190]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页。[5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5页。[108]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第2版。[133] 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是一场深刻革命,是因为它将彻底实现从封建制到民主制、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性转型,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彻底改变僵化的人治思维定势和落后的国家治理模式,开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以此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正是基于对宪法作为总章程根本法总依据根本依据根本法律依据的法理认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论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13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在公开审判的场合进行专业技术的竞赛,法官则居中裁判。
但问题是,大家还很不满意,对吧?其实,应该说中国这些年在法律方面的建设进步也不少,但大家也不满意。传统中国有一个很典型的说法: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把国家与社会交织在一起了。当然,这种解读提供了思考问题的一种可能性。第二个建议或者说第二个问题是在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共产党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政治组织,它的科层制的特点、运行和支配的特点,是怎么和梁老师在书中讲的第三波文明的特点结合在一起的,它有什么不同于以往的和不同于西方的东西。
这使得经济体制的两种极端模式都不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选择。《论法治与德治》不同,它的分析对象与其说是制度,不如说是话语,确切地说是以2014年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主体的一套官方话语。
与此形成鲜明的对照,中国式的法家思想提供了另外一种法治路线。民族主义起来以后,它对普世性的东西的那种警惕,还有对自身传统的这样一种自得,甚至有时是盲目的自信,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对这个问题的结构性的讨论。这些文章都很强调问题的语境,这个语境不是单一的,而是分层的,从小到大,一层一层展开,构成互相勾连的复杂语境。冷静下来、理性地观察和思考,来对各种改革作出学术上的回应,给予学理上的解析。
所以,德治和法治问题,实际上就是怎么给法律套一个具有本体性质的价值观的问题。对此,我也有一个建议,虽然有些黑箱看上去是打不开,但是替代证据(proxy)其实还是有的。第二,它又是普遍性的法治概念,我称之为最低限度的法治观。如果说,这篇文章要进一步加以讨论的话,或者说我以读者的视角来评论,有几点是想向梁老师请教的。
这本小书在讲法治基本概念的时候,也讲到两种法治观,一种是实质性的法治观,就是说它被赋予了各种价值,比如民主、人权等等。还是以这两篇比较大的文章为例。
当然,说到学界,经济学界应该好些,我印象里,受经济学训练的人想问题通常更贴近社会实际运作过程,这跟学法律的人不太一样。罗尔斯特别强调了互惠性如何在构建社会合作体系当中发挥作用,其中包括道德的构建。
毛泽东提出的造反有理命题其实也是一脉相承的。经济生活可以说是中国这40年来改变最大的地方,对整个社会影响也最深。但我认为,实际上德应该在法上。这是我觉得本书很有意思的地方。还有一种是程序性的法治观,它倾向于把法治同法治所保障的价值分开。卫东校长刚才提出了几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是马克思主义和德、法的关系。
但是当我浏览这本书,发现他好像有点变化,开始接地气了:从新《劳动合同法》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文本分析以及详细解说,涉及很多具体的现实问题。它强调内在,是说要从社会行动者的立场去看他提出的概念、主张和话语,透过分析去发现它们所对应的社会现实、隐藏于其中的问题和因这种问题造成的困扰。
要去倾听、去理解、去观察,但这个倾听、理解和观察是有自主性的,有持守的。未来是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厦,四梁八柱已经竖起,建设工程还在进行之中。
法治通常被称为法律支配,可是在一个互动关系不断增殖的网络社会,法律怎么能够自上而下地进行支配?因而法律只能溶解到网络当中去,潜伏到互动关系当中去。我的理解是,如果研究涉及的决策者人数不多,通过阅读传记、回忆录这些方式来了解实际的决策过程会比较有效。
刚才几位提出的问题都很重要,我试着回应一下。中国传统中就有以德配天的观念,还有孟子式的易姓革命论,把道德与天命、道德与统治者的资格联系起来了。类似的广泛、持续而深刻的经济变革,正在中国发生。他以差别原则作为正义理论刷新的关键,借助OP分配曲线来分析差别原则应用场景和衡量标准,借助互惠性来使差别原则正当化。
但是在我看来,这些看法都有简单化之嫌。第二种是教条性的,用一个既定的教条或者体系一条一条的去对应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点形式化的讨论。
如此重大的历史性变革,对我们的立法,对整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已经并将继续产生巨大的影响。卫东校长提到经济生活的重要性,这一点我非常同意。
刚才讲到中国越强调法治,国家权力反而变得越强大的特征,而美国在最近新冠疫情恶化、邮件门、总统选举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乃至宪法危机也让眼镜儿跌碎一片。在这三个基本因素,他认为中国只有第一个很强,但后面两个是缺乏的。
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我在这里简单说一点。从上述理论演进的脉络来重新认识中国的德治,可以在一种世俗合理主义的背景下推动东西方的文明对话,进一步考虑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根据,寻找人类社会的最大公约数,确立重构共识的基础。这本书的第一篇文章,刊载于《中国文化》2015年第一期,也是这一期的第一篇文章。当然,数字化的信息沟通技术也给我们带来了另外一种条件或手段,更容易在网络中追踪人们的行为并进行评价,更容易把规则嵌入到互动关系以及系统之中。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问题,例如监督的成本是由国家自身承担的,越强调法治,这种成本负担就越重,结果很容易导致各种降价以求的便宜举措。再后来,鼎新回国和罗校长一起在浙江大学创办人文高等研究院,我们的交集就慢慢多起来了。
总之,尽管都是以中国现当代法治为主题,两篇文章的聚焦点不一样。这个整合实际上是蛮辛苦的,玩好这两张牌的不多,但梁老师做得很好。
这种态度和立场跟刚才罗校长讲到的学界中常见的一些做法不大一样。其中又以政治巡视为要,是非常严肃、严厉、严格的。